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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改变了什么?

时间:2020-12-13  来源:   点击率:5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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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国家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随之出现了很多声音,比如:契税的税率提高到3%-5%,要尽快买卖房产;“新契税法”生效以后,原来的契税文件全部作废等等

零零总总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三个核心问题:《契税法》公布施行后,有哪些变了,哪些没变,变与不变又意味着什么,而这三个问题又与基础概念相关,作者从法理和税务管理实务角度解读。

1.“旧契税法”是不是失效了?

很多人嘴里的“旧契税法”指的是《契税暂行条例》,在立法层次上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契税法》第16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因此,《契税暂行条例》在2021年9月1日后失效了。但关于契税的旧规定都失效了吗?很显然不是!

2.契税的税率涨了吗?

个别房产中介说“买房要抓紧,明年契税会提高到3%-5%”,契税税率真的涨了吗?

房产中介说的“税率涨了”,是因为《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而现在买卖住房的契税税率仅为1%、1.5%、2%三档,看起来是涨了不少,但是真的涨了吗?

即将废止的《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的契税税率也是3—5%,这不是优惠税率的出处。那么,1%、1.5%、3%的优惠税率是怎么来的?

财税[2016]23号文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找到了出处,也就找到了问题的实质:在《契税暂行条例》被废止的同时,23号文是否也失效了?

先说答案,23号文关于优惠税率的规定依然有效!

根据《契税法》第6条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里主管财税的部门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3号文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的文件,现在依然部分有效,不过需要通过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契税的优惠,很多人没有享受到!

契税里有很多的优惠散落在各种文件里,比如,有个重磅文件是财税[2018]17号文,根据17号文的规定,改制、合并、分立、资产划转、破产、债转股等很多情形下,都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但在资本运营的税务管理实务中,有多少纳税人享受到了17号文的税收优惠呢?屈指可数!

4.《契税法》改变了什么?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是法律,最大的变化是契税立法层次的变化和解释权的变化。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为了防止立法空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同时,授权立法是暂时的,《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契税法》的出台是好事,原来“暂行”的行政法规,现在升格为国家法律,相应的解释权也升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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