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横琴、平潭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
1.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2.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提示:
1.横琴、平潭已享受免税、保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往内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收。
2.横琴、平潭的企业应单独核算退税或免税的货物。
3.操作办法请查阅《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有效期: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二、平潭进口货物免税、保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
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
2.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62号)
有效期: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三、横琴进口货物免税、保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
横琴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
2.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号)
有效期: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四、横琴、平潭、前海相关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提示: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政策原文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企业既符合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五、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的规定
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六、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
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七、两岸直航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1: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有效期: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优惠内容2: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有效期:自2008年12月15日起
八、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15%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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