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关于弥补往年亏损的各种情况,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方法!
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搬迁企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3.筹办期企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4.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备注:【改制重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亏损的由改制后企业弥补。
企业合并时,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经备案,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年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企业特殊重组分立中,被分立企业已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财税〔2009〕59号、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98号、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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