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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决议中的回避表决适用范围与程序

时间:2020-12-07  来源:   点击率:12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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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回避事项有哪些

(一)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也应当回避表决。但对于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仔细研读各板块规则,会发现有些容易混淆的地方,一方面,不同于董事,因为股东有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关联股东的范围界定与关联董事的范围界定也存在较大差别的,各板块也是有细微区别的:

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范围

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范围

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仅深交所规则要求】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仅创业板要求】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注: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规则索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10.2.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9、7.2.10/《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10.2.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10/《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释义(十五)(十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

另一方面,关联方与关联董事/股东、关联交易和需回避表决事项的范围是有所区别的。关联方的界定标准主要基于上市公司自身股权控制关系、交叉任职关系、亲属关系或几种关系的叠加,而关联董事/股东的界定标准则主要基于交易对方及其股权控制关系、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因此,审议一项关联交易时,不一定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比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交易需要上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任职,属于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没有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控股股东作为关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再比如,公司一位高管在参股公司任高管,所以参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该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需要上董事会时,董事会也没有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参考阅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和审议规则梳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6有一款特殊的规定,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股权激励

审议事项

回避范围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

②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作出决议;

③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作出决议;

④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⑤分次授予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

⑥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

⑦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规则索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三)员工持股计划

审议事项

回避范围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

1.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

2.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规则索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十一)

违规案例:上市公司GLSC于2015年5月15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GLSC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鲁某诚、吴某青、赵某梅未对上述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分别以其持股数79万股、10万股、2万股表决“同意”意见,并计入表决结果对外披露。2016年10月9日,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兼有董事会关联议案审议及披露不规范)。

(四)再融资

1.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规则索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2.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规则索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可转换公司债券向下修正条款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规则索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五)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2、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规则索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六)承诺变更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承诺的履行和变更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也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中介机构核查的关注要点之一。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申请再融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3)承诺相关方是否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规则索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七)董事薪酬与个人评价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规则索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

(八)关联方以资产抵债方案

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 证监会、国资委 证监发[2003]56号 2017年12月7日修订)提出,要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4、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二、回避表决程序的注意事项

(一)董事会审议中的回避程序

1.决议形成注意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Q: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那请问关联董事需要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吗?

A:【深交所咨询易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8.1.1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8.1.4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关联董事如亲自参加董事会,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签字并非表示同意或反对意见,而是确认董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与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实务中也曾有一些证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些公司实际表决时未按规定进行回避表决,但在公告表决情况披露中扣除了表决票,相关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监管案例一:2018年4月29日,上市公司HPGF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董事兼副总经理夏某某合资成立青岛诺诚化学品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夏某某参与了董事会表决并投出赞成票,未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公告称夏某某回避了表决,虽在表决情况披露中扣除了其表决票,但相关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2019年11月19日,四川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兼有财务核算违反会计准则并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合并持股信息等违规情形)。

监管案例二:在广东证监局2016年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GLSC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关联议案审议及披露不规范的情形。其中,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联董事李某、陈某、李某某未对《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议案以9票通过,而公司对外披露为6票通过。相关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2016年10月9日,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监管案例三:在广东证监局2016年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YGRJ同样存在一些三会运作不规范的情形,如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不符合规定、董事会会议投票记录不规范的问题。经查,公司日常董事会会议表决过程中,多次出现会议投票记录与实际投票结果不符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拟投资珠海富海铧创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的投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独立董事宋某某因担任珠海富海铧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实际回避表决该事项,但表决票显示,宋某某同意该议案,而董事黄某某未勾选赞成表决意见。公司上述投票记录与披露的实际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宋某某女士回避表决”不符。

3.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1)保证自身独立性要求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5.1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2)关注董事会审议程序合规性

上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 第五号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第九条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二)股东大会审议中的回避程序

1.股东大会通知中需明确的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做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填写上述议案表中的议案序号,并说明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名称。

2.计票监票的特别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3.股东大会决议中应披露的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应当披露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回避表决情况,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三、其他问题

(一)回避表决是否能够成为董事免责理由

违规案例一:在上交所对上市公司NJXB及有关责任人出具的通报批评处分决定中,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在某次关联交易公告中,未披露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与公司及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未就前一次公司控股股东对交易标的母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代持安排、两次转让价格差异巨大及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说明,经监管问询后才予以披露。上述信息属于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并存在重大遗漏,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上市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之一称:尽管公司不知悉前述关联关系与代持安排,但公司根据当时已获知的信息,将本次交易作为关联交易审议并披露,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不存在瑕疵。但上交所认为:本次交易虽已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不存在瑕疵,但上市公司对关联关系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标的前期系被交易对方代持等重要信息均未如实、完整披露。(决策程序不存在瑕疵并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不真实完整的责任)2019年9月23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违规案例二:在上交所对上市公司HLJZ及有关责任人出具的通报批评处分决定中,上市公司因前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未充分关注关联交易标的2015年度实际经营业绩已显著低于首次收购决策做出时的预测业绩,公司与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情况的预测与实际实现情况相差较大,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同时,公司对于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实预测,将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预期,而标的公司最终实现业绩远低于业绩承诺。上交所认为公司有关盈利预测的信息披露不谨慎,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严重误导。

公司时任董事长林某新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某清提出异议称:收购该标的是经公司审议通过,并由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两名主体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不应承担责任。但经上交所审核并没有采纳其回避表决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交易所认为,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仅为参考,不是确定交易价格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唯一依据,公司及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审慎判断,以中介机构的意见作为其履行职责的依据不充分。2019年3月29日,上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两个处分案例中,上交所的处分决定书中虽没有明确针对相关董事提出的已回避表决的异议理由作出表态,但从最终处分结果来看,决策程序不存在瑕疵并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不真实完整的责任,回避表决也不能够成为董事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二)是否涉及关联监事回避

现行规则中没有关于关联监事是否需要回避表决的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实务中大部分公司在遇到监事会审议事项中有与公司监事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相关监事也会参照关联董事的回避要求,在监事会审议时回避表决。

但对于半数以上监事回避表决的,是否还能形成有效的决议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市场案例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下表所选案例所示,新力金融(600318)、双环传动(002472)、齐翔腾达(002408)在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直接将相关议案提交了股东大会审议,该种做法程序瑕疵风险较小;不过也有像三棵树(603737)、沃特股份(002886)、大众交通(600611)等公司,在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而相关监事会决议仍正常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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