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个热门词汇,一部《中国合伙人》让其家喻户晓。现在的创业者,找几个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是标配,投资人也很看重合伙人因素。
“合伙”很古老,合伙的本质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可以说,每个家庭都是个合伙企业,丈夫欠的债,妻子要偿还。再比如著名的打劫团伙——“水泊梁山”,也是个合伙组织,108将都是普通合伙人,一入伙就能分红,也要面对朝廷的打击。
一、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更容易掌握控制权。
特定情况下,合伙企业更容易吸引投资。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相比,《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区别是: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资产承担,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兜底”。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因此债权人更愿意借钱给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更吸引“权益”投资人。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GP承担管理职责和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但不承担管理职责。因此,有管理能力的人当GP,有钱的人当LP。合伙协议很自由,LP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对GP实施监管。如果是有限公司,小股东只有“受气的份儿”。
合伙企业自带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监管很少。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必须出资产,但合伙企业的出资范围很宽泛,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如无相反约定,股东分红要按照持股比例分,合伙企业看大家的心情;股东行使管理权受《公司法》的约束,合伙人行使管理权也看大家的心情。
二、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的好处很多,但为啥不建议用合伙企业呢?首要的原因是税务原因,合伙企业会加重税负。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境内公司间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适用20%的税率。但境内公司向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合伙企业再分配给境内公司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要适用最高35%税率,比20%高了近一倍。
前不久发生了一个案例,几个上海人到外省M市投资了N合伙企业,N合伙企业对外融资,投资成立了A公司,A公司盈利后向N合伙企业分配股息,N合伙企业将全部股息用于偿付债务。
结果M市税务局找上门,要求合伙人按照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因为N合伙企业支付利息时未能取得发票,这部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就导致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面临沉重的税负。
如果是境内公司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境内公司,还不能享受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云南几家公司投资成立了P合伙企业,由其对外投资,P合伙企业取得股息后被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税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直接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问题
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非常大。
王先生和李小姐成立了G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李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先生以G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了风险巨大的项目,结果投资失败,G合伙企业背负巨额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小姐虽不知情,但仍要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恰在此时,不知情的张小姐被王先生欺骗,加入了G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张小姐虽被欺骗,但也要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想想吧,如果加入这样的合伙,无异于背上了一颗炸弹。
四、关于合伙企业的建议
加入合伙企业,就要担心无限连带责任吗?
也不是!
满大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务风险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经营风险,如能控制经营风险,也无需担心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了,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区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只要保证“自己行”即可,合伙企业还要保证“其他合伙人行”。
另外,如果成立的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或者采用蚂蚁架构,让有限公司做普通合伙人,从而隔离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是否成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平台,取决于未来的想法,在综合考虑经营需要、分红计划、合伙人进入退出等因素后再做决定。
五、依据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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