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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平谷区促进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6-05-11  来源:平谷区   点击率: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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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

《平谷区促进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商务局  

2026年4月23日

平谷区促进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北京(平谷)直播电商产业功能区,推动电商模式、业态、场景创新,构建高质量生态与供给体系,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在平谷区从事直播电商相关领域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三条  做强直播电商产业集群。

(一)建设直播电商园区。支持打造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直播电商园区,对电商园区、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达3000平米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5亿元以上、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按照园区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产业示范基地。对区内获得市级特色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认定的主体,按照实际投入的房屋租赁、装修、购置设施设备等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称号的,在上述条款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招引挖潜优质企业。强化平台流量配置,加快重点企业招引培育。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网络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且当年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创新直播电商应用场景。

(一)链入“特色产业+产地直播”。支持企业数字化升级,对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搭建直播间、完善冷链仓储等按投资额的4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产地专场直播且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按每场成交额1%补贴,单场最高不超过5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二)融入“数字科技+智能直播”。鼓励培育数字人主播、创建数字直播基地等数字化场景应用。对企业应用新技术打造沉浸式消费场景,成效突出并具有可推广价值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培育直播电商产业生态。

(一)聚集引进MCN机构。积极培育引进熟悉市场运作、选品包装、引流获客等服务的MCN服务商。对带动5家以上区内企业年度累计实际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服务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二)孵化平谷品牌。鼓励企业通过直播电商孵化新产品、新品牌,支持企业打造适合直播电商渠道的热销产品。对通过直播渠道推出的创新产品年成交额首次超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品牌孵化奖励。

第六条  激活直播电商发展动能。

(一)开展技能培训。推广“主播带教+实战实训”模式开展电商人才培育。年培训500人次以上且建立完整培训档案,参训人员3个月内实现电商相关就业或自主开设直播店铺比例达20%以上的,给予培训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二)举办特色活动。对具有公共性、基础性、服务性的电商产业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包括线上线下专业会展、创业创新大赛、宣传推广等,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和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  集成直播电商支撑体系。

(一)强化物流服务。为推动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有效降低物流成本,鼓励发展集中配送模式,支持绿色物流技术和模式创新应用,对软硬件升级等项目按审定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线上销售区内特色农产品的企业,年度快递业务量超15万单奖励10万元,每增加1万单再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强化金融支持。对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其自用经营商业贷款,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享受基准利率50%贴息补助,单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本措施扶持项目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绩效目标。扶持项目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并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不得篡改相关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主体,一经查实,需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近三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或重大火灾事故的;经审议具有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中的财政支持政策与平谷区现行相关财政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文件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措施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四条  本措施有关具体规定由平谷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关于《平谷区促进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