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相关维修企业:
《平谷区汽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升级改造奖补实施办法》经第35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申请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对应的项目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需上传《承诺书》、《汽修企业VOCs治理设备升级改造工程验收表》、《平谷区汽修企业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奖励资金申报表》、《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VOCs治理设施购买或安装的合同、设备改造的全部发票、废气检测报告、污染防治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的认定文件,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特此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
2025年11月18日
平谷区汽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升级改造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25〕3号)等文件精神,引导汽车维修企业绿色化转型,增强行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升级改造,是指汽车维修企业通过加装过滤袋、过滤桶、活性炭或整体更换治理设施等方式,达到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25)和《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汽车维修业B级及以上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谷区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实际经营的备案汽车维修企业。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四条 在平谷区实际经营的汽车维修企业,开展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一次性资金支持:
(一)符合《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25)要求;
(二)符合《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汽车维修业B级及以上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
(三)通过北京市交通委重污染绩效提级评审认定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已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升级改造方面,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资金或区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
(二)使用场地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不符合规范用地要求的;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经审议具有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申请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VOCs治理设施购买或安装的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发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升级改造后的废气检测报告;
(三)污染防治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的认定文件、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
第七条汽车维修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后,由区交通局联合区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踏勘及材料审核并出具验收意见,初审通过后由区交通局报市交通委复审。未通过验收的汽车维修企业,不能获得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区交通局负责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根据市交通委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复审意见,向区财政局申请财政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安排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每台喷烤漆房按照投资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台喷烤漆房最高不超过6万元,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对污染防治绩效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优先运用非现场执法、指导企业自查自纠等方式进行监管,合理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引导企业自主强化污染防治、巩固达标成效;对污染防治绩效等级为C级的汽车维修企业,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发现存在废气排放超标、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自奖补资金领取之日起,一年内发现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或平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汽车维修企业应主动退回已领取的奖补资金。汽车维修企业拒不退回的,区交通局有权按照法律程序追回。
第十三条 发现汽车维修企业在奖励资金申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或漏报重要信息的,由区交通局按照法律程序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汽车维修企业,如有涉及立案审查程序的,暂停奖补资金发放,待审查结束后重新评估是否予以奖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3.平谷区汽修企业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奖励资金申报表.doc
附5一图读懂:《平谷区汽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升级改造奖补实施办法》的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