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
《平谷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及技术交易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谷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及技术交易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技术成果的交易和转化,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设立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用于鼓励区域创新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及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的企业资助。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技术合同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在北京市平谷区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三)按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和年度发展报告。
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技术交易资助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在北京市平谷区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企业。
(一)对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以上材料如有原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盖章)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登记合同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类型、合同成交额和成交总额、合同技术交易额和交易总额)。
以上材料如有原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盖章)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本措施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资助资金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以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回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一图读懂:《平谷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及技术交易若干措施》的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