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标准认定工作管理,规范中关村标准认定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关村标准是指由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发布的,以自主研发技术为核心、对产业链整体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中关村标准认定指由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的团体标准批准、发布为中关村标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关村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认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复审和投诉等要求。
第五条 标准认定工作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创新:中关村标准认定以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产品和技术为导向;
(二)自愿:团体根据需要自愿申请中关村标准认定;
(三)公开:中关村标准认定的规则、流程和结果对外公开发布;
(四)公平:中关村标准认定遵循统一的原则,并通过规定的程序、规则无差别地对待每一个团体及其团体标准;
(五)独立:中关村标准认定过程及结果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认定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团体标准或团体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性关系的人员,不应参与该团体标准的认定。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中关村标准化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认定的管理工作。
中关村标准化协会理事会负责标准发布的批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申报主体
申请中关村标准认定的团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为中关村标准化协会会员单位;
(二)配备具有标准化管理服务和标准研制等职能的内部工作部门,以及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
的工作人员;
(三)团体标准化工作初见成效,建立了完整的本团体标准化制度,并有效实施;
(四)团体标准化工作开展半年以上,2年内或成立以来没有发生行业内负面影响较大的标准化事件。
第八条 标准技术领域
参加认定的团体标准应有利于加快新技术推广、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常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高新技术配套领域如下: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信息技术服务产业、网络信息安全产品与服务产业、人工智能产业、区块链、先进通信网络、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等;
(二)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智能制造装备产业、航空产业、卫星及应用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智能机器人、无人机和智能装备等;
(三)新材料领域: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和半导体材料产业等;
(四)生物工程领域: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学工程产业、生物农业产业、生物制造产业、生物质能产业、高端医疗器械、新型中医药、数字医疗新业态等;
(五)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电动汽车产业、充电换电及加氢设施产业、生产测试设备产业、电池技术、自动驾驶、低时延高可靠车联网技术、路侧实时感知与数据处理技术、云控平台分级架构技术等;
(六)新能源领域:核电技术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智能电网产业、氢能源产业等;
(七)节能环保领域: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氢能、先进储能、智慧能源系统等;
(八)未来产业领域:类脑智能、量子计算、6G、未来网络、无人技术、超材料和二维材料、基因与干细胞等;
(九)其他高新技术领域。
第九条 知识产权处置
充分披露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符合团体标准发布流程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程序规定。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中关村标准认定的评价指标见表1。
表1中关村标准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 |
基本项 |
创新性 | 在相关领域的技术突破程度,或填补相关领域空白情况 |
先进性 | 标准技术相对于国际、国内、行业、地区的先进性 | |
经济性 | 标准实施已经产生或预期产生的经济效果 | |
合规性 |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文件的符合性 | |
应用情况 | 标准在相关领域的实施情况,取得或预期取得的效果 | |
加分项 | 硬科技 | 在硬科技相关领域具有技术突破 |
可检测性及可认 证性 | 标准的可检测及认证可能性评估 | |
“1字标” | 开展“1字标”认证规划 | |
标准必要专利 | 含有标准必要专利 | |
国际化 | 标准在国际上已经应用或具有应用前景 | |
其他 | 评审过程中,专家组认为应予以加分的事项 |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关村标准认定的评审工作由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无对应分技术委员会的由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或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委托的第三方组织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中关村标准评审委员会由1名组长委员和来自政府、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用户单位、消费者等方面的专家委员构成。评审委员专业构成包括技术领域专家、标准化专家、检验检测领域专家、市场及投资专家等。委员的总人数应不少于5名且应为奇数。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认真严谨,客观公正;
(二)标准化专家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中关村标准管理规定,精通标准化相关知识、原理和方法;
(三)除标准化专家外的其他专家具有与评审标准领域相关的专业、管理或检测认证背景;
(四)与参评的团体及被评价的团体标准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五)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
参加中关村标准认定应向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参见表A.1)并附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中关村标准认定的团体标准的清单、标准文本以及证明这些团体标准的制定符合程序文件和团体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团体标准制定各阶段中的投票文件、会议纪要、涉及专利的处置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二)检测(测试)、试验报告(必要时);
(三)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已披露专利清单等(若包含);
(四)团体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若发生);
(五)标准比对报告;
首次参加中关村标准认定的团体在提出申请时还需附下列相关材料:
(一)团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团体的章程;
(三)团体的标准制定程序、标准化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管理运行制度文件;
上述文件修改后,应在申请中关村标准认定时及时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受理
(一)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等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资料完整性:提交的材料包含团体的制度文件及规定的团体标准相关文件。
2)程序符合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应至少包含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发布五个阶段;各阶段的过程材料完整,能反映相应的工作内容、工作主体、期限、进入下一阶段的条件等;
3)标准化工作透明性:标准制定的各阶段符合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无重大意见分歧,或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已协调解决争议、反对意见;
4)标准协调性:根据比对报告,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内容协调统一、引用标准现行有效等;
5)标准的领域符合性审查。标准的所属技术领域是否符合高新技术领域,标准是否基于核心的技术或者产品。
(二)针对标准技术内容存在争议时,可邀请本领域技术或标准化专家协助判断。
审查合格后,通过中关村标准化协会网站、协会刊物或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公示,公示评价的团体标准清单。
(三)审查不合格的,协调相应团体补充完善申请材料或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知团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示的团体标准进行评议。单位或个人进行评议时应提交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示的团体标准进行评议。单位或个人进行评议时应提交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会议准备
(一)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对收到的公众评议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
(二)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将十五条(一)中的相关材料连同核实整理后的公众评议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
(一)中关村标准评审应在公示结束后进行。
(二)中关村标准评审一般以会议评审或函审形式进行。
(三)评审时,评审委员应:
1)逐项分析公众评议,并分别给出各项公众评议是否成立的结论;
2)按照表1的要求逐项评价团体标准。
(四)四分之三及以上评审委员对某个团体标准的评价结论为通过且该团体标准按评审意见完成修改时,该团体标准通过中关村标准评审。
第十八条 复议
(一)团体如对中关村标准评审结果有异议,认为中关村标准评审的过程中违反了公开、公平、独立原则等相关规定并对评审结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可向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提起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收到复议申请后,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应对团体提供的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判定并通报评审委员会。如果复议申请成立,评审委员会应对团体标准重新进行评审。如果判定复议申请不成立,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应通知团体,并维持原有的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批准
(一)通过中关村标准评审的团体标准清单、评审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报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批准。
(二)经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批准的结果书面通知被评审团体,并在中关村标准协会网站、协会刊物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对于未通过评审的团体标准,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应将评审结果通知该团体。
第六章 先进性复核
第二十条 复核周期
通过中关村标准认定的团体标准,应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先进性复核,核查该团体标准是否继续符合中关村标准关于先进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复核程序
(一)复核准备
1)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发出复核通知,团体按要求准备复核材料;
2)团体将复核材料提交至中关村标准化协会。
(二)复核过程及复核结论
1)认证标准复核由各分技术委员会或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根据第十三条的要求选择技术领域专家并通过函审的方式进行标准先进性复核;
2)经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批准通过的复核结论书面通知被复审的团体,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3)不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团体标准,提出修订要求或撤销其中关村标准认定的建议结论。
第七章 认定标准的修订
第二十二条 修订依据
已认定的中关村团体标准发生如下情况时应开展修订:
1)先进性复核或复审结论为修订;
2)起草单位或团体自行升级技术或产品相关的指标或性能;
3)技术或产品先进性等方面不再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中关村标准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修订程序
(一)修订标准文本准备
1)中关村标准起草组综合各方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标准文本的修订;
2)标准文本应保留修订记录并描述修订前后主要更改内容,形成修订内容的对比表。
(二)修订标准的认定
1)修订标准由各分技术委员会或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根据第十三条的要求选择技术领域专家通过评审或函审的方式对标准的修订内容进行审查;
2)经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批准通过的审查结论书面通知修订标准的团体,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复审
第二十四条 复审周期
通过中关村标准认定的团体标准,应至少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复审,审查团体标准是否继续符合中关村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参照第四章(评审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复审程序
(一)复审准备
1)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发出复审通知,团体按要求准备复审材料。
2)团体将复审材料提交至中关村标准化协会。
3)复审委员会按要求对中关村标准进行复审,必要时可赴团体进行现场调查。
(二)形成复审结论
1)复审委员会根据复审情况形成复审结论并将复审结论提交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批准通过;
2)经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批准通过的复审结论书面通知被复审的团体,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3)不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团体标准,提出修订要求或撤销其中关村标准认定建议结论。
第九章 投诉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认为某个中关村标准违反有关规定,可向中关村标准化协会提请投诉,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协会将有关材料转交给对应团体,由其组织与投诉方协调,并将协调结果汇报给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必要时,中关村标准化协会组织召开协调会。
中关村标准认定申请表
中关村标准认定申请表 | ||||||
团体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团体所属国家 | |||||
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团体标准名称 | ||||||
是否涉及必要专利 |
¨是 ¨否 | |||||
标准牵头单位信息 (注:若本团体标准为企业牵头制定,请填写此栏; 若为联盟牵头,无需填写。) | 单位名称 | |||||
项目联系人 | 职务 | |||||
联系电话/手机 | 邮箱 | |||||
有无检测合作机构 | (若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主要合作机构) | |||||
有无认证合作机构 | (若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主要合作机构) | |||||
1、企业简介(发展历程、主营业务、创始人及团队情况、所获主要资质、融资情况);
2、企业标准化基础。 | ||||||
行业背景 | 主要描述申报标准相应产品的国际、本国行业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