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知识分享 > 官场要记 > (整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详情

(整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0-12-13  来源:   点击率:464次
分享到:

最近在写一本新书《税收优惠政策解析》,书中收录了常用的、截止到2020年10月30日仍然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会删去已过时的政策,从纳税人的视角出发,用更容易理解的方法来分类、梳理各种政策。

整理政策的过程,也是温故知新的过程,这是第一期。

欢迎各位读者收藏、转发、提出宝贵建议。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1: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有效期:长期有效

优惠内容2: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小税种优惠

优惠内容: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以上的50%税额幅度内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残保金优惠

优惠内容: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优惠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提示:这里的纳税人也包括了一般纳税人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优惠内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有效期: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七、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担保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后延长)

八、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有效期: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后延长)

九、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北京惠企易点通科技有限公司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