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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断缴,最长6个月待遇等待期,严禁重复参保!

时间:2020-12-10  来源:   点击率:3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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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

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指出重复参保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提出了制度内重复参保、跨制度重复参保的处理原则。

明确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

为避免参保人身份切换时出现待遇空白期,《意见》提出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

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2.明确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在缴费服务方面,提出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参保人参保情况。

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力度,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不断提高参保缴费服务便利性。

明确了对于退费的处理原则,对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没有开始前重复缴费的可以退费;

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的参保关系不再退费,主要考虑是其参保关系没有终止,可以随时根据需要恢复待遇享受,便于参保人根据自身就业状态变化,稳定连续享受待遇。

其余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形。

3.提出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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