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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上交所对四类公司、八类事项实行分类监管

时间:2020-12-03  来源:   点击率:1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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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分类监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信息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情况,区分重点公司、重点事项进行监管,这是上交所在监管方式上作出的又一次提升优化。

对纳入《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上交所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以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纳入《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上交所依法依规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行事后审核,重点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支持。

一、对四类公司予以重点关注

根据《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上交所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予以重点关注:

(一)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沪主板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3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对其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2.4.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2.4.3研发型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者产品符合本规则第2.1.2条第五项规定要求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2.5.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沪主板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4.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或者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公司尚未发布首份年度报告;

(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三)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四)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

(二)最近一个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D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1.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含)以上通报批评;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

5.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上交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

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对八类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根据《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上交所综合考虑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程度等确定信息披露重点监管事项,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一)财务信息或者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审核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和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前后是否一致等。

(二)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和担保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为自身输送利益。上交所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重点关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款项支付等交易安排的商业合理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

(三)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合理、审慎、客观,不得利用市场热点进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涉及热点概念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提示风险。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涉及热点概念的公告重点关注是否具有事实依据、是否客观描述对业务或者财务的影响、披露标准是否前后一致、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等。

(四)筹划可能产生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或者业绩承诺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专注主业,审慎筹划高溢价、跨界收购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较大风险的资产交易。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重要资产交易的信息披露重点关注标的资产质量、估值定价的合理性、是否将产生大额商誉、业绩承诺(如有)的可实现性、款项支付等交易安排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

(五)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节会计估计,或者滥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审慎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实际经营情况。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会计差错、是否不当计提商誉等资产减值、是否滥用会计准则调节利润等。

(六)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被质押或者冻结比例较高,存在较大风险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应当结合履约能力,充分评估股票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开展股票质押特别是限售股质押业务。

上交所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被质押或者冻结的情况,以及可能对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产生的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无法正常运转,或者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内部治理重大缺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有效运转,保证公司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反映的控制权是否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是否正常运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关键岗位是否充分履职,信息披露的人员及设施配备是否充足、有保障等。

(八)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或者市场秩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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