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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丰台园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08  来源:丰台园   点击率:1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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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园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启动2024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科创发〔2024〕68号)及《关于启动2024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创发〔2024〕67号)的规定,丰台园管委会启动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进度安排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

4月26日(星期五)、

6月28日(星期五)、

8月30日(星期五)、

10月25日(星期五)。

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范围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册在园区外的企业,需按照丰台区科信局的要求向其申报。

202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1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填报,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一)认定申报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不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可直接使用“丰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审服务”填报,详见(二)预审服务以及附件2预审服务操作指南。

填报完毕后,企业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详见附件3丰台区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顺序清单)。材料一式两份(上交一份正本,副本企业自行留存备查),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封皮、书脊需有企业全称及领域。电子版“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1,U盘拷贝提交)与报送的书面材料一同提交。申报材料务必由本公司专职人员报送,中介机构代办的不予受理。

(二)预审服务

为了更好的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高企业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的成功率和减少审核等候的时间,防止人员聚集和频繁接触的现象,我委鼓励受理范围企业使用丰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审服务。企业使用该服务可实现企业线上填报、受理单位线上审核、申报信息一键导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等功能(详见附件2)。

通过预审服务提交申请的企业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开通快速通道,不再审核,直接受理。请各企业积极使用预审服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预审服务咨询:400-678-2020。

咨询时间:工作日

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三)材料受理

纸质材料及电子汇总表受理日期为:

第一批4月22-26日;

第二批6月24-28日;

第三批8月26-30日;

第四批10月21-25日。

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每批截止时间为最后一天17点00分。

受理地址: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10号院9号楼(一层东侧企业办事大厅)。

联系方式:丰台园企服中心创新发展科010-63704618。

四、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自然人/法人登陆-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火炬统计调查-企业年报-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工商变更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材料请扫描为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密码找回”或者“企业账号申诉”,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查收企业注册邮箱中收到的网址链接,找回用户名和重置密码。如企业忘记注册时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请点击“企业账号申诉”,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后进行用户名和密码的重置。

五、“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

(一)进度安排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星期五)。在此期间企业可“随申请、随认定、随报备”。

(二)试点条件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须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1.企业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

2.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业一年以上;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其他认定标准参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执行。

202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1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企业申请政策试点采用网上在线申报方式,无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点击导航栏左侧“高企认定申报(试点)”,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请表》以及《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827981

010-88828830

010-64853172

010-64874561

010-84097583

010-64807834

010-64807844

咨询时间:工作日

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六、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三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jg/xzcfjdxx/

http://www.bicpa.org.cn/zyjgz/zyjg/cjjl/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积分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不予认定,已取得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其他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010-88827916。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附1.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xlsx

附2.预审平台简易操作指南.pdf

附3.丰台区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顺序清单.docx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