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北京市高新认定小组要求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1.今年填报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星期一)17:00,请尚未填报的各单位(名单详见附件)抓紧时间填报。
2.累计两年不填报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企业名称变更的,请先填写年报后,再填写名称变更的申请。
4.忘记密码的,请自行在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操作。
5.填报范围:所有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上一年新认定企业及本年证书到期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填报只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址为:https://fuwu.most.gov.cn 。不需要报送纸质版。操作路径: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登录-法人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进入-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年报)-“添加”。
特此通知。
附件:尚未填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的单位名单(截至2021年5月24日)
西城区科信局电话:83976213、83976217。
中关村科技园西城园区管委会电话:82205556、82205558。
2021年5月24日
相关管理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五、监督管理
(二)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