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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顺义区强化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3-11  来源:顺义区   点击率: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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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科发〔2026〕1号

各相关单位:

《顺义区强化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1月7日第148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义区强化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释放创新资源要素潜力,全面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顺义区范围内依法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科技创新主体,以及按本办法规定为顺义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合作机构。

第二章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建立科技企业分级评价体系。基于研发费用总额、发明专利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研发平台建设等综合性科技要素指标,建立科技企业分级评价体系。对参与评价的企业,按得分划定3A,2A,A,A-,3B,2B,B,B-,C,D共10个等级,精准匹配支持政策。

第四条 实行“先债后股”接续支持模式。对于分级评价A-级(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可由合作银行根据不同等级给予不同额度的信用贷款。设立投早投小基金,对于分级评价A-级(含)以上且按时足额还款、无逾期记录的科技企业,可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第五条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合作银行发放给A-级(含)以上科技企业的信用贷款,依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界定为不良贷款的,按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最高30%进行补偿,单笔补偿最高100万元。合作银行放款前须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未报送材料形成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第六条 破解企业应收账款难题。鼓励合作机构收购分级评价3A级(含)以上科技企业的应收账款,按应收账款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持,单笔支持最高5万元,单个机构最高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开展科技研发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工业企业当年研发费用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增量分档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重点领域科技研发。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围绕新能源智能汽车、航空航天、第三代半导体、智能装备、医药健康等区域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项目科技含量、产业价值、团队能力、配套条件和预期效益等情况,采取事前支持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推行“拨投结合”支持机制。筛选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技研发项目,采取事前支持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达到成果转化约定条件时,事前支持资金转为股权并明确退出机制,形成从研发到转化的高效支持模式。

第四章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积极挖掘高价值科技成果,通过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技术对接等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经营实体并实现销售。根据平台在挖掘专利,推动技术转让/许可/开发,促成小试中试合作、校企/研企合作,创办企业及获得融资等方面的综合成效,给予单个平台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孵化载体建设发展。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主体,建设具备专业技术支撑、资源整合能力和精准服务体系的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根据在孵企业新获评资质、获得投资和连续两年经营情况等认定毕业企业数量,给予单个孵化载体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五章 支持科技人才培育与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人才信息库。通过“精准分类收录+ 动态管理更新+多维度服务对接”,系统盘活全区科技人才资源,为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发展。面向国内外顶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及高级别创新创业大赛,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对其创新项目给予办公场地、资源对接、人才交流等配套服务和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按照区科委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区科委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评审标准广泛征求科技创新主体意见,确保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坚持诚信原则,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须退还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内容的事项,不得重复申报本办法多项支持资金,已享受区级其他政策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2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关于《顺义区强化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