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延庆区低空技术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延庆区并依法纳税,主营业务为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整机、航空发动机整机及零部件、新材料、元器件研发制造,导航、通信、感知、飞控、能量管理相关软件信息服务,以及低空安全、低空飞行、低空保障和低空综合服务等低空技术产业领域,且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支持低空技术企业升规。对新上规的低空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产值或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给予30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给予50万元支持。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
第三条 支持厂房和办公空间租赁。在延庆区租赁厂房、办公场所开展研发、生产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实际租金最高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享受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在区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或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拓展示范应用。对建设低空相关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前沿技术应用示范和验证迭代,以及低空安全领域智能网联、态势感知、先进飞控、安全防护、监视反制等关键技术的重点场景应用项目,经专家评审择优给予项目投入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或参与建设国家级低空领域重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项目核定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设立低空技术产业科技服务券。鼓励搭建低空航空器测试、机载系统实验,以及低空安全环境与基础设施检测、特定场景试飞、人机交互实验等检测检验、适航试飞、应用实验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平台纳入低空技术产业科技服务券使用范围。
第七条 支持科技创新及平台建设。支持区内低空技术领域企业或机构研发低空装备及制造、运行保障的关键核心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对于荣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的,给予150万元资金奖励,二等奖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荣获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在区内新建研发机构,对新获得认定或新迁入的低空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具备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公共服务等功能的,按照北京市级平台50万元、国家级平台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个平台奖励。同一机构不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适航取证。支持企业或机构申请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航空器及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TC)及生产许可证(PC),并在取证后给予奖励。其中,有人驾驶航空器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每个型号产品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每个型号产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正常类飞机航空发动机每个型号产品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获取军工资质。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或机构,每取得一个资质证书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加强人才保障。支持引进低空技术产业急需紧缺型人才,依据相关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落户,支持用人单位引进应届毕业生,提供公租房配租、子女入学、医疗康养等保障服务。
第十一 条对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级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延庆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延园委发〔2019〕3号)相关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同类政策。遇国家政策变化,以相关最新政策为准。本措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延庆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中关村科技园区延庆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延园委发〔2019〕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