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5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义区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顺义区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各类机构积极性,引入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企业和人才入区发展,根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向顺义区各委办局及属地等相关部门直接引荐信息资源,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自然人除外。
第三条 申请主体引入的企业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顺义区功能定位,重点鼓励引进新能源智能汽车、航空航天、第三代半导体、智能装备、医药健康等高端制造业,及航空服务、商务会展、产业金融、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外资企业需属于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含京外迁入企业)。
申请享受本办法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在投资促进服务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需经由引入的目标企业或引入人才所在企业或在顺开展投资、代建等服务的委托投资方,及顺义区委办局(或属地)共同确认。
(二)申请主体引入的企业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支持类型与标准
第四条 支持引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
(一)支持条件。引入的企业须为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的新入区项目,落地后推动本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年产值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对引入企业落地当年或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年度的产值或营业收入、实际办公(生产)面积、在京缴纳社保人数、实缴资本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资金。
第五条 支持引入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一)支持条件。引入的企业须为通过招拍挂或协议出让(不含原划拨用地转为协议出让项目)方式取得用地的新入区项目投资主体,并在取得土地后3年内开工建设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
1.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支持资金;
2.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不含)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支持资金;
3.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支持资金;
4.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支持资金,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资金分两次兑现。在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兑现对应支持资金的40%;剩余支持按照开工建设后2年内实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兑现。
第六条 支持引入外资企业
(一)支持条件。引入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须在1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资金分批次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二)支持标准。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5‰予以支持资金。单个项目给予支持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引入重点企业(项目)
(一)首次引入的单个企业为独角兽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20万元支持资金;首次引入的单个企业为瞪羚企业、省部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10万元支持资金。
(二)引入的项目为国家级、省部级的科技研发机构,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支持资金。
(三)引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在我区直接投资设立区域总部的,且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在实际兑现支持资金的基础上增加50%的支持资金,总支持资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引才引智
鼓励支持开展“人才+团队+项目”一体化引进工作,积极引入获得国际、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奖项获得者(团队)及其企业,对于具有前沿技术和科研资源,在顺实现成果转化的,分批次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资金。
第九条 支持鼓励机构延展服务范围
对除引荐项目落地以外,提供资金、投资、代建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方式提供支持:
(一)经属地确认的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可通过引导机构与区内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或共同设立的母基金投资引入实体企业。
(二)提供代建等投资行为的机构,可由机构与政府对接专班服务,由工作专班在手续办理、政策解读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推动项目快速落地,并优先解决生产、生活配套及相关人才引入问题。
第三章 支持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主体引入项目应在启动推进项目落地工作初期与意向属地或行业部门进行沟通洽商。申报人需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请。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兑现支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一个企业仅可由一个主体申请支持资金。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标准,申请主体自行决定选择一个支持类型申请资金。
引入同一项目的申请主体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支持资金的,不享受本办法支持。
第十二条 成立顺义区投资促进服务工作支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顺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评审组织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措施外,对于确实为促进顺义区产业转型升级做出重要贡献的,可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单独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后单独报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支持资金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以外币投资的项目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行为,一经发现,评审委员会有权追回支持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政策调整,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6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