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精神,规范和加强延庆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延庆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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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精神,规范和加强延庆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京科资发〔2023〕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庆区科技项目(课题)(以下简称“区科技项目”)是指由在延庆区注册的法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应用场景建设等相关科技创新的活动。
第三条 区科技项目的管理按照“宏观引导、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专家论证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突出绩效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区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五条 区科信局根据延庆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区科技项目,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项目立项包括需求调研、项目征集、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决策和签订任务书五个程序。
第六条 区科技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区科技项目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二)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区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区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三)按遴选立项方式,区科技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合规审核、定向组织和“揭榜挂帅”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择优给予立项和前资助支持的项目。合规审核项目是指通过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立项和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的项目。“揭榜挂帅”项目是指通过公开张榜、揭榜评审等流程立项,旨在解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任务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区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区科信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咨询专家等。
第八条 区科信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遴选确定专业服务机构,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作;
(三)发布区科技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
(四)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五)开展区科技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下达项目和资金;
(六)建设区科技专家库等;
(七)开展区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八)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社会信用良好,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二)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落实自筹经费等各项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要求,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五)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六)接受并配合区科信局、相关部门及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七)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
(八)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九)完成区科信局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业服务机构是经区科信局遴选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受托承担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承担区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强化区科技项目管理;
(三)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区科技专家库;
(四)接受区科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区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科技专家应从事与所咨询项目(课题)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区科技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指南发布
第十二条 区科信局根据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需求调研,凝练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形成重点支持领域,有需要可以形成重大专项工作予以推进。
第十三条 结合区科技经费实际情况,编制区科技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区科技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区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十六条 区科信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区科信局按照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开展项目立项工作。区科技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区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由区科信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并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区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竞争择优类项目应合理分组、随机选择区科技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进行网络评审或现场答辩,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答辩,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考察,考察承担单位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并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合规审核项目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咨询意见。定向组织项目按区委区政府决策要求落实,对根据特定科技创新需求组织的定向项目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形成咨询意见。“揭榜挂帅”项目由区科信局组织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发布榜单、揭榜申报、专家评审环节后,公示无异议的“揭榜挂帅”项目及资金支持建议方案,下达项目任务书。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课题),由区科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区科信局健全区科技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
第二十一条 结合区科技经费实际情况,区科信局对参与区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
第二十二条 区科信局根据评审咨询意见拟定区科技项目立项方案,经区科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正式立项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区科信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区科信局。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区科信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重点项目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任务书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对重大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阶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区科信局可以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存续期内调整、撤销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如发生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调整,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报区科信局。
第二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向区科信局报备。实施期限最长延期半年,报备文件可作为项目任务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信局报告,由区科信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区科信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执行期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验收。后补助项目不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工作报告、研发报告、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出具机构须在市、区财政局发布的当期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政府采购名单内,审计费用由承担单位承担)、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和审计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可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组成不少于5人的验收专家组。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根据需要,可安排多个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做“通过验收”结论,区科信局出具区科技项目完成确认书。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任务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虽未全部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但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区科信局出具结题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区科信局,区科信局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可做结题处理,并依法收回未使用经费。对三年内首次发生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但专家认为存在合理原因的项目,结题结果不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任务书约定执行期到期后一年内未完成验收的,经区科信局审核,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资产,并按区科信局的结题处理意见和审计结果返还相应经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2至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利用本区财政资金设立的区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科技项目经费包括区级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前资助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编制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中应包括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后补助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
第四十条 区科信局依据《项目(课题)任务书》,按科技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科技经费。区科信局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科信局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侧重依据项目(课题)任务书考核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建立健全既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又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的项目(课题)绩效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完成任务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区科技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健全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科信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对评审咨询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区科信局对收到的异议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区科信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区科信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十九条 加强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区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对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项目,阻挠规避监督检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区科技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五十二条 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全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十三条 完善区科技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信息,并新增职业道德品德好、专业技术水平高、科技创新政策熟的专家入库。强化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长期未参与评审、履职不公正客观和不负责任的专家予以剔除出库。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区科信局应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引导投入类项目按照另行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和管理。根据需要,区属各类科技专项项目可再行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庆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北京.延庆241105附.【文字解读】关于《延庆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