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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载体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3-04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点击率: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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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载体建设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1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载体建设指引(试行)

为提升本市中小企业服务成效,特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北京市未来产业育新平台、北京市专精特新服务站三类中小企业服务载体建设指引。

一、北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指引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到2030年,力争新增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10个,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15个。

(一)建设条件

1.集群深耕主导产业,且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围绕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绿色先进能源与低碳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新材料、空天技术、新型安全应急等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

2.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或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集群运营主体能够在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

3.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

(二)重点任务

1.提高核心竞争力

聚焦高精尖产业领域,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确定集群主导产业,深耕细分赛道,形成核心竞争优势。集群主导产业发展水平达到细分领域全国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集群产值(或营业收入)、集群内中小企业产值(或营业收入)占比和主导产业产值(或总营业收入)占比持续提升。

2.提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

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与集群建设深度结合,建立集群内企业从“科技和创新型”到“小巨人”的全生命周期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申报“单项冠军”。不断壮大集群内挂牌上市和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组织动员集群内优质企业参加“创客北京”“创赢未来”等品牌活动。

3.提高产业链供应链协作能力

完善产业链条体系。科学布局产业链条,聚焦产业链薄弱环节,精准招引配套企业,构建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协作机制。开展固链强链补链延链行动,龙头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搭建产业链协作平台,推动中小企业深度融通入链。积极融入京津冀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加强与国内先进产业集群合作,推动产业链跨区域协同。支持企业参与国内重大项目建设,拓展国内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

4.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统筹建立多元创新平台。建设或联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整合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服务。建设转化加速中心、孵化器等创业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创业服务。与大型企业、高校院所等建立合作机制,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积极参与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有效发明专利持续增长。

5.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企业加快用云上平台,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支持集群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整合产业数据资源,实现集群运营、企业发展、资源配置的智能管理。推广“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鼓励企业开展生产设备智能化改造。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6.提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开展节能诊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开展碳排放和碳足迹监测与核算,推动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鼓励集群企业实施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推动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发展水平。

7.积极链接国际大市场

组织参加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会,承办主导产业国际研讨会或技术交流会等活动。深化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技术、管理、人才和资本等方面合作。鼓励集群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设置海外分支机构,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提升国际竞争力。

8.健全集群治理机制

集群设立运营管理机构,制定集群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设立公共服务平台或引入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创新支持、人员培训、投融资等一站式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建立集群内企业诉求协调处理和维权服务机制,畅通维权渠道。

(三)认定程序与监督管理

鼓励各区积极建设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达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北京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参评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已认定及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开展积分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奖励(详见附件1)。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集群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报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监督和评价。

已认定的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1.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2.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4.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5.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二、北京市未来产业育新平台建设指引

北京市未来产业育新平台(以下简称育新平台)是面向未来产业领域,集聚政策资源、行业资源、科研资源、资本资源等各类创新要素,为未来产业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培育赋能的核心载体,旨在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强化专业配套、创新服务模式,构建特色鲜明的育新生态,引领支撑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30年,力争布局建设50家左右育新平台。

(一)建设条件

育新平台运营主体一般应注册在北京市,主体或主体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未受到刑事或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育新平台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企业集聚、资源聚合、服务赋能的特征,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产业基础扎实(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截至上年末,产业领域属于本市未来产业细分方向的入驻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

(2)平台内已入驻所属未来产业细分方向核心创新研发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强产业带动性、技术领先优势的未来产业核心企业及优质技术团队;世界一流大学、顶尖科研机构及知名企业专家学者的前沿成果转化项目等。

2.具有产学研资源

已与高校、科研院所搭建常态化合作平台并签订合作协议,涵盖科研协同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联合培育等合作,可为入驻中小企业匹配人才储备供给、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优质科技成果承接转化等服务。

3.具备多元化科技创新服务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布局概念验证中心、专业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高性能算力中心、中试平台及应用场景等适配所属未来产业需求的基础设施,可为入驻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高质量、专业化的公共服务资源支持。

4.集聚行业专业资源

与同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建立常态化合作,为入驻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辅导与工艺诊断、搭建展览路演平台、组织行业峰会研讨、共享市场供需信息,构建协同发展的产业培育生态。

5.配备多元化、多层次金融服务资源

可通过设立自有基金,或与政府基金或社会基金合作设立基金,或与既有基金有项目渠道合作等方式,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入驻中小企业提供精准化股权投资服务,有效缓解企业研发投入大、产业化周期长的资金压力。

6.具备专业服务能力

平台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拥有专业化运营团队。具备高层次人才与新兴潜力人才引育体系,可推动相关领域企业新注册或迁入。具备专精特新梯队企业培育能力,助力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项。拥有专业的产业政策解读与申报指导能力,可有效匹配企业发展需求。

(二)重点任务

1.发现培育一批未来产业方向企业。围绕未来产业细分方向,建立系统的企业引育体系,综合运用专家推荐、创投跟踪、项目评估等方式精准识别高潜力企业与优质项目,集聚和培育一批科技创新企业。整合资金、人才、技术、配套设施等核心资源,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2.提供创新资源支持。畅通育新平台与各类高水平创新平台的合作渠道,整合一流高校院所、知名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创新要素,共建实验室与研发设施,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开展行业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联动政府引导基金、创投机构与银行,提供融资对接、财务顾问等定制化服务,帮助破解资金瓶颈,为企业持续成长提供金融支撑。

3.推荐一批优质未来产业项目。持续提升平台创新能级,积极承担国家、市级技术攻关和产业创新任务,加速企业产品的测试验证与市场化落地,遴选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项目,打造“创赢未来”、创新大赛等品牌活动的项目储备库。

4.组织专业化品牌化活动。定期举办技术沙龙、学术研讨、行业峰会等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供应链对接、场景开放日、龙头企业“牵手”等产业对接活动,开展政策解读等培训辅导,提升企业政策知晓度与运用能力。积极对接“创客北京”、HICOOL等市级品牌活动,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活动品牌,不断提升平台影响力和资源凝聚力。

(三)认定程序与监督管理

对育新平台采取“分层分类、滚动培育”管理模式,满足建设条件即可通过各区推荐进入培育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育新平台建设指标(详见附件2),确定纳入认定库的育新平台名单,育新平台纳入认定库后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顺延三年。

市级层面将育新平台纳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认定库内的育新平台配备专属服务联络员,联动育新平台运营主体动态跟踪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各类诉求。每年对育新平台进行积分评价,对服务积分较高的平台给予资金奖励(详见附件3)。鼓励各区向育新平台倾斜配套政策资源。

对育新平台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调整出库。

三、北京市专精特新服务站建设指引

专精特新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以公益化、专业化、便利化、多元化为特点,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的实体载体,在提供活动组织、企业培育、政策触达等综合服务基础上,聚焦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市场拓展、法律服务等专业领域,提供精准化深度服务。到2026年底,力争建成不少于100家管理规范、特色鲜明、专业度高的专精特新服务站。

(一)建设条件

为规范服务站建设管理,确保服务站具备扎实的运营基础与专业的服务能力,参与服务站培育的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培育主体一般为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成立时间满两年。

2.培育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单位未受到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记录。

3.培育主体需具备开展企业服务所需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拥有固定对外服务电话、政策信息传播工具,且配套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培育主体应组建专业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质量保障机制。

5.培育主体需兼具综合服务与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既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活动组织、企业培育、政策宣传等综合服务,又可开展融资促进、数字化转型、研发创新、法律咨询、出海服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培育规则

服务站建设推行“宽进严奖”的培育机制。设置相对宽松的准入门槛,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培育;同时,聚焦服务成效,实施量化积分规则,服务站需在每个计分周期内达到一定分值,方可认定为培育成功。为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每年依据服务积分排名,对培育成功的服务成效突出的服务站予以奖励(见附件4)。

(三)培育程序

1.确定培育对象

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名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区级初审。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名材料的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按规定时限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级复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区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对核查合格的服务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培育对象;不符合培育条件或公示期间异议属实的,不得作为培育对象。

2.组织推进培育

被确定为培育对象的服务机构进入培育期。培育期内,各培育对象应着力推进培育任务,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根据积分规则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每项服务完成后,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积分申请及佐证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服务事项核实后,为服务站累计相应分值。对经查实的企业投诉、未履行服务承诺、未按要求开展服务活动等情形,按规定予以扣分。积分总分值为150分,达到80分即认定培育成功。当年的积分统计周期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其中,2026年积分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计算,按照实际积分时长折算为12个月对应的分值)。

3.实施动态管理

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批公布培育成功的服务站名单,其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对三年内未完成1次培育的对象,移出培育名单,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服务站发生名称、地址、主营业务等重大变更的,须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视情作出变更或撤销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服务站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1)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数据;(2)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3)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4)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四、附则

本指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暂行)》(京经信发〔2023〕82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7号)、《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4〕51号)以及《北京市未来产业育新基地建设方案》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1.《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载体建设指引(试行)》相关附件.pdf

附2.一图读懂《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载体建设指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