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着力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格局,根据《关于金融促进未来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办理注册、纳入统计管理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企业等。其中科技企业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六类企业。
第二章 优化科创金融发展生态
第三条 鼓励科创金融要素资源聚集。推动与产业发展密切的各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聚集,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已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家机构累计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开办费补助。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提档升级,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等区域功能性业务总部,对每家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开办费补助。
第四条 打造耐心资本集聚区。完善科技产业母基金群,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协同”的资本接力模式,推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成为有担当的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积极争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以及各类国家级基金在昌落地或联合设立子基金。构建“股贷债保”联动体系,建设“科技-资本-产业”高水平循环创新枢纽,培育独角兽与隐形冠军等企业,激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活力,推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基金管理人落地,依托“两谷一园”园区产业、科技、人才优势进行展业,对实体企业带动作用较强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提供办公用房租金支持。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提供办公场地支持,注册后连续两年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资金支持,两年支持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第六条 完善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外资落地保障,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创新,对获得QFLP试点资格的基金管理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际经营的QFLP基金,按照基金规模实缴美元或等值外币,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含)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营效率。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实施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扎实推动“两区”建设重点试点业务落地。
第七条 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深化金融精准滴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政银企”信息共享。完善普惠服务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打造特色服务载体。加快金融赋能科技成果转化,依托“未来科创金融智库”和“昌平未来创投联盟CFIA”,深化政学金企对接交流合作。建设科创金融服务设施,推动与优质社会资本共建高质量孵化基地,为企业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扩大重点商圈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范围,深入推动数字人民币在税费征缴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应用。丰富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等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持续提升适老化支付服务水平、便利重点领域外卡消费,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
第三章 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第八条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更新创新型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一)激发银行机构活力。鼓励银行机构积极面向科技企业开展科技信贷、绿色信贷、普惠信贷等创新业务,拓展“投贷联动”“见投即贷”业务模式创新和场景应用,对优化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的银行机构,按照业务增长情况,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向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认股权贷、股权质押贷、应收账款质押贷、并购贷等信贷支持的银行机构发生损失的,按照损失本金部分的50%给予信贷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偿100万元。
(三)培育科技金融领军机构。支持特色化发展模式,推动加大对重点科技产业及特色产业园的融资支持力度,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行授予“科技金融领军机构”称号的银行机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四)鼓励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先行开展“小微企业之家”首批试点创建工作,实现助企惠企服务下沉扩面,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入选“小微企业之家”的银行分支机构,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第九条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优化科创融资担保服务,提升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优化科创融资担保服务,提升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对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发生代偿的,按照代偿贷款本金部分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偿100万元。
(二)对科技企业提供担保费用补贴。降低科技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费用。对获得银行贷款担保的科技企业,按照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十条 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分散科技企业风险,助力科技成果转化。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对向科技企业提供创新药及医疗器械研发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科技研发创新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等产品发生赔款的,按照实际发生赔款金额的50%给予保险机构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偿100万元。
(二)对科技企业提供保费支持。对购买上述保险产品的科技企业,针对企业自担保费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已享受过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支持的科技企业,对市级保费补贴未覆盖部分给予全额资金支持。
第四章 拓宽科技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第十一条 鼓励创投机构布局高精尖产业。对于聚焦主导产业等开展投资的基金管理人,本年度实际投资金额高于500万元的,按当年对科技企业投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调层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对进入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企业,对实际融资金额在1.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实际融资金额在4000万元(含)——1.2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实际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基金份额转让。支持基金管理人以及S基金等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开展份额转让交易,按照转让过程中产生费用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对科技企业发行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重点战略方向的公司债券、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权类产品等直接融资产品,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进行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十六条 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对发行科创债的机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进行贴息,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类机构开展支持科创债发行和投资交易的担保业务,对发生代偿的,按照代偿本金部分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偿2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提质增效。支持探索科技金融等特色业务模式,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对于优化配套服务、提升融资便利的证券营业部,按照业务增长情况,每家营业部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并购重组。支持科技企业发挥产业链链主功能,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并购重组,在全市乃至全国开展优质项目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集聚,提升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推动高精尖产业快速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创金融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细则多项政策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符合市级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2024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各类补贴、奖励等,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关于《北京市昌平区落实关于金融促进未来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2.0版)》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