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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电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9-05  来源:北京市广电局   点击率: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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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媒体融合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战略部署,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经2025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实施。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5年8月25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媒体融合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战略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媒体融合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设立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依据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称“本扶持资金”)旨在推动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打造北京市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视听平台,构建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全面提升首都媒体传播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首都广电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自市级财政资金。通过申请专项财政资金的方式,保障扶持资金的落实。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取、重在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北京全媒体传播体系中在京融媒体机构和视听北京传播矩阵成员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媒体融合发展研究、建设的单位。

第五条 本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市广电视听领域在新媒体平台建设、融合生产传播、综合信息服务、创新发展机制、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引领性的项目,推动形成全链条、多层次、宽领域的视听创新生态。

其中,新媒体平台建设、融合生产传播、综合信息服务、创新发展机制等项目奖励由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北京市视听融合典型案例项目进行支持;技术研发应用推广项目扶持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媒体融合创新技术与服务应用遴选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六条 按照项目性质,本扶持资金实行项目补助和项目奖励两种扶持方式。项目补助,即对拟开展或正在开展的项目予以补助;项目奖励,即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奖励。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扶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扶持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经常规评审程序评审出的项目;特别项目是依据国家及北京媒体融合建设发展需要,配合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直接予以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三章 标准与流程

第八条 为推动广电视听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和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组织北京市视听融合典型案例征集推选,分为新媒体平台建设、融合生产传播、综合信息服务、创新发展机制四类,对推选出的北京市视听融合典型案例类项目,每个申报项目按照不超过总经济成本30%的原则,给予最高20万元的项目奖励。

新媒体平台建设类:是指着力打造自主可控的新媒体客户端,或建设新媒体账号矩阵等,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项目应具有较强影响力、传播力,有利于广电机构进一步壮大主流宣传、强化特色定位、整合聚合资源、深化技术应用,巩固拓展互联网主阵地。

融合生产传播类:是指全媒体生产传播的创新做法、协同模式、运营策略、与其他主流媒体及商业平台合作方式等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项目应能够主动探索全媒体传播的新路径、新方法,有利于品牌塑造运营、产业链拓展延伸,打造平台账号协同、大小屏联动的融合传播新模式,构建广电机构内外互联互通、协同高效的融媒体生态圈。

综合信息服务类:是指积极拓展“媒体+”,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和数据技术服务等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项目应能够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立足本地实际开展特色化运营,在单一领域或综合性服务方面推动打造现代化服务新场景、新模式、新应用,有利于推进广电主流媒体智能化转型发展。

创新发展机制类:是指在优化组织架构、创新管理机制、构建高效运营体系、拓展经营模式、建立健全评价体系等体制机制改革的一方面或多方面中持续发力,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项目应能够建立适应创新发展的工作体制机制、评价激励方式和人才队伍体系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深层次系统性变革、构建一体化发展合力。

第九条 对于北京市视听融合典型案例类项目,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根据评选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标准提出项目奖励方案。项目奖励方案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条 为促进广电视听产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组织媒体融合创新技术与服务应用遴选。入选的创新技术和服务应用项目在北京落地实施的,本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落地情况,对入选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项目补助。

(一)支持内容

1.重点支持优质的视听创作发行、技术创新、设备研发、机制创新、转型升级类视听项目,鼓励在剧本创作、取景拍摄、研发创新、数据交易、小语种译制传播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和产业带动能力的视听产业项目、视听应用项目。

2.重点扶持开展“视听+”融合创新应用,探索赋能智慧城市、智慧家庭、智慧出行等创新应用场景的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升级。支持推动前沿技术在视听领域的应用,特别是在内容制作、传播和用户体验等方面,例如人工智能、元宇宙、数字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鼓励创新场景在文商体旅等领域的融合应用。

(二)支持条件

申报单位为在京注册并实际运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需成立 1 年以上、依法纳税(适用纳税主体)、信用状况良好。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在北京大视听重点发展领域,拥有示范性和应用推广价值,形成完整行业解决方案,并可在市场推广复制。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每年累计只能扶持1个项目或场景。

(三)补助金额

每个申报项目按照不超过落地应用的直接成本、且不超过申报项目总经济成本30%的原则,最高给予100万元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 对特别项目,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可采取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等评审方式,综合项目重要性、项目承担主体实力、项目方案可行性等因素作出是否扶持决定,扶持方案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提出并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二条 资金扶持奖励方案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扶持项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扶持对象与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签订《项目补助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补助协议书》拨付项目补助。

第十三条 本年度已获同类型中央财政资金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扶持对象负责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扶持对象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扶持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侵占、挪用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扶持资金核算必须纳入扶持对象的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扶持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扶持对象应将项目奖励扶持资金应用于与媒体融合相关的业务,项目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完成后扶持资金若有结余,扶持对象应当将全部结余的扶持资金退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第十七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扶持项目,扶持对象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清算,并全额返还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以项目奖励方式所扶持的项目实行管理与监督制度,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重点审查以项目奖励方式所扶持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完成情况,核准结项或组织验收等。

第十九条 以项目补助方式所扶持的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补助协议书》,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补助扶持项目的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结项验收意见。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扶持对象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扶持项目时,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扶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扶持资金的具体申请、使用和管理,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依职权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应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接受财务处的监督管理及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扶持对象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已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取消扶持对象三年以内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与立项的扶持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四)多次延期项目仍不能完成;

(五)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存在行贿行为;

(七)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的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广电发〔20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