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协通〔2025〕7号
各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中小企业社会团体。协会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社会工作部。协会已经在国内拥有会员单位3万余家,在国际上与30多个国家(地区)的商协会建立起合作关系,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领域的权威机构。
为推动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实力和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关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协会联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共同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意义
(一)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评价是支撑中小企业申报有关政府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争取政府补贴等资金扶持的支撑材料;
(二)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评价有助于企业吸引风险投资、银行贷款,助力企业上市融资和资源对接;
(三)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评价可以成为中小企业技术实力的“优秀代言”,增强中小企业在行业话语权,提升企业品牌与行业影响力,增加企业发展机会;
(四)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评价使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得到客观验证,提升企业技术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增强客户、合作伙伴及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的市场推广与产业化进程。
二、评价对象
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评价范围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二)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理论研究成果,含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三)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设备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四)推动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评价条件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科技成果成熟并具有创新性;
(二)科技成果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外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三)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权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四)同一科技成果只评价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评价;
(五)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资料齐全,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受理时间
全年均接受成果评价委托,相对集中安排。
六、评价流程
(一)由成果单位提出评价申请,填报《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二)协会进行资料预审查,判断申请方提出的评价要求实现的可能性;
(三)协会会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共同开展相关的评价工作;
(四)协会协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为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颁发科技成果评价证书与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七、联系方式
协会秘书处:韩毅马宁
联系电话:010-82292051,010-82292095
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