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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8-30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点击率:1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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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服务,建设优质服务园区,推动优质园区成为优质中小企业成长壮大集聚高地,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二条 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的建设区域以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效果显著、产业资源聚集综合竞争力强的地级市为主,原则上同一地级市评审认定一个园区。

第三条 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根据建设阶段相关条件等分为“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和“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创建)”两类。

第四条 “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应当具备基础设施完善、优质企业服务资源聚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良好、发展潜力突出、产业特色鲜明、企业服务经验具有典型意义等条件,具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园区占地面积不小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仓储、物流、消防、安全、环保等基础设施完善,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全覆盖。

(二)园区内优质企业服务资源聚集,配备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定期引入外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服务活动,服务机构能力和服务效果达到国家级或省级相关标准,能够较好满足园区中小企业在融资获得、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管理提升、政策申享、法律咨询等多方面服务需求。

(三)园区产业资源集聚,企业主导产业为园区企业数量占40%以上。优先考虑主导产业属于国家十大战略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的园区。

(四)园区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80家,且园区内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占总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30%,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占总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30%。园区亩均年产值不低于500万元或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

(五)园区配备自有投资基金或具有合作投资基金,且有服务于园区内企业的实际使用案例。

(六)园区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近三年没有发生过I级或I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七)园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成效显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拥有2家以上(含本数)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总数达12家以上(含本数);二是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占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总量的1%以上(含本数),或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总数占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总量的3%以上(含本数)。

(八)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服务方面,创造出较好经验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第五条 对于尚不完全满足第四条规定标准,但以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为建设目标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建设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创建):

(一)占地面积不小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

(二)园区内具备基本企业服务资源,配备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将平台建设明确列入园区发展建设规划,能够基本满足园区企业在融资获得、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管理提升、政策申享、法律咨询等多方面服务需求。

(三)园区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40家,且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占30%以上,亩均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或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

(四)园区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拥有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总数达3家以上(含)。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或I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六)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标准列为本园区三年发展目标,制定具体明确的任务和路径,并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保障措施。

第六条 上述两类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的建设主体应结合自身情况,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当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正式推荐,编制详细的申报书,如实填写申请表,向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程序进行材料审核,开展实地评估,组织专家评审,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通过认定的由中心授牌。

第八条 对于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创建)的,3年内应完成创建任务,各项指标达到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标准后,按照第六条进行评审、认定和授牌。

第九条 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含创建)应发挥资源集聚优势,服务园区内中小企业,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上不断取得新成效。园区每年12月中旬应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中心,未按规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的,且经提醒在一定期限内仍不提交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条 对于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优质培育服务园区(含创建)的,中心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不达标的,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