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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3-29  来源:顺义区   点击率:1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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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经信字【2025】26号

各相关单位:

《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规范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及《北京市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支持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共同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顺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通过公开征集,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拟改造企业名单。

2.申报主体数字化改造完成后达到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

(二)数字化服务商应通过公开遴选,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名单。

(三)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申报主体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北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2.申报主体运营、财务状况及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主体具备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所需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项目实施经验。

(四)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2.申报主体运营、财务状况及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产业链龙头企业应在主板上市(包含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北交所)、估值不低于10亿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链主企业主导产品处于产业链下游关键环节,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具有整合上游资源及带动产业链发展能力。

(五)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北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2.申报主体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主体具备服务所需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相关服务经验。

第六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列入试点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第三代半导体行业相关领域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及相关工作开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支持标准如下:

(一)支持中小企业“诊转一体”数字化改造

支持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建立数字化诊断档案,形成企业数字化诊断报告,开展生产过程、产品生命周期和产业链供应链等关键业务环节的深度数字化改造,推进数据采集、场景集成和系统互联互通。对企业购买数字化诊断服务费给予最高100%资金补助,对企业采购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业务系统、云服务(含租赁、算力)、网关、路由及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投入,给予核定投资最高30%资金补助。

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最高支持10万元,其中数字化诊断服务费最高支持3万元;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的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其中数字化诊断服务费最高支持4万元;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其中数字化诊断服务费最高支持6万元;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四级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其中数字化诊断服务费最高支持10万元。同一企业政策实施期内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批次仅可申报一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晋档提升。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1个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产品,为顺义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或国家级区块链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应用,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并形成技术专利,推动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建设相关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系统开发费等投入给予核定项目投资最高30%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小快轻准”服务产品应用

支持数字化服务商开发“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对在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形成成熟应用,且入选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名录的“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每个服务产品最高奖励10万元,每家入选数字化服务商最高奖励30万元。

(四)支持“链式”数字化转型升级

1.支持顺义区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及数字化服务商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通过“链式”数字化转型应用赋能供应链上下游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在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开展试点应用,且入选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名录的“链式”数字化转型服务产品,每个服务产品最高奖励25万元,每家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最高奖励50万元。

2.支持顺义区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及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打造“链式”转型创新模式,加快“卡位入链”,引领带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强链补链能力。支持3个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第三代半导体细分行业“链式”转型参考架构,支持3套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整体数字化转型样板,每个最高奖励25万元,每家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

(五)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

1.数字化水平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投入专项资金350万元,委托1家第三方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2024版)》要求,完成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

2.数字化转型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投入专项资金200万元,委托1家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技术、应用等需求,面向不同行业、不同对象,分层分类制定培训工作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开发培训课程,开展线下、线上及“一对一”定制化培训。

3.数字化转型宣传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投入专项资金150万元,委托1家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组织开展产品发布、案例分享、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引导企业“看样学样”,策划样板企业、优秀产品等系列宣传,提升顺义区数字化品牌。

4.数字化转型综合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投入专项资金300万元,委托1家第三方机构,全面策划、统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实时监督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推进及成效。组织服务商开展中小企业走访交流、供需对接,推进建立数字化诊断档案;完成文档管理、信息报送,定期梳理总结实施工作情况;协助区经信局编制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推进中期绩效评价、实施期后绩效评价等工作。

5.数字化转型项目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投入专项资金250万元,委托1家第三方机构,完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管理工作。审核数字化服务商及纳入改造范围的中小企业,对中央资金项目,围绕质量、进度、投资等提供全过程、体系化、标准化监督管理,核定奖补资金。

(六)其他列支范围

根据顺义区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或顺义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区经信局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奖励项目,区经信局按本办法规定制订发布征集通知及实施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奖励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区经信局发布公告,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制定绩效目标、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资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收回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点城市工作完成为止。

附.《顺义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材料.doc